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和中医药专家、高年资中医医师的作用,鼓励带徒授业,开展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养,保证师承教育培养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