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