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