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故意拖延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