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下处罚:(一)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