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