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属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