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承担审查、监理、检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有效利用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等控制手段,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