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质量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各类校舍工程;(四)住宅小区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助资金的工程;(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