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各类校舍工程;

(四)住宅小区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