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中介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四)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项目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委托;

(五)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七)使用非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八)不按规定计取服务费用,扰乱建筑市场;

(九)出具虚假证明;

(十)擅自修改成果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