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发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要求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指定单位;

(七)自行或者授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