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