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二)未提供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