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未提供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