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建立货物验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执行货物验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