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的;(二)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三)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