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