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