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的;(二)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