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三十日内开通;逾期仍不开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