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及时维修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维修;拒不维修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