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四)违法扣留营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