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