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市场运价指数采集、构成和市场供求等动态成本监测分析制度,适时发布道路运输价格指数和市场供求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