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组织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气象、路况等预警信息,共同做好特殊天气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