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对执法活动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