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