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号牌、行驶证齐全有效;(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随车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四)八座以下(含驾驶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