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五十三条有效汽车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手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二)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转租;(三)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四)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