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汽车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手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转租;

(三)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四)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