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