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培训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收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