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