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建立台账并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和台账不少于两年。

对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