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建立台账并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和台账不少于两年。对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