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