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