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登记,并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危险货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配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