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物验视、装载、配载登记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相关指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