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十二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物验视、装载、配载登记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相关指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