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