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

(二)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经营;

(三)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四)不得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五)不得从事班线客运;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