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二)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经营;(三)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四)不得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五)不得从事班线客运;(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