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侯车区域,出租汽车应当依次候客经营。除经营性停车场(站)外,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对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