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文明安全驾驶,规范作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三)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