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市场情况,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应当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停靠场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