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