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八条有效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