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服务规范。对服务标准,从业人员要求,文明用语,公交站台、站亭、站牌的标准,站点的命名原则等做出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