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服务规范。对服务标准,从业人员要求,文明用语,公交站台、站亭、站牌的标准,站点的命名原则等做出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