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四条有效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的经营者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合理规划、建设公交站点,方便旅客换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