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机场专线客车、校车和班车可以使用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