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机场专线客车、校车和班车可以使用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