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新建道路时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