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