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