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地)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一)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二)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四)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两年内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