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地)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二)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两年内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