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撤销登记,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